北京叫停餐飲6大霸王條款:餐館“禁帶酒水”最高罰3萬

作 者:楊濱 來 源:人民網發(fā)表日期:2013-12-10

 
 

原標題:北京叫停餐飲6大霸王條款:餐館“禁帶酒水”最高罰3萬

“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1元”、“包間最低消費××元”……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向社會發(fā)布了餐飲行業(yè)常見的6種不公平“霸王條款”。市工商局要求全市餐飲企業(yè)在一個月內進行自查自糾,如逾期不改,將面臨最高3萬元處罰。而消費者若遇到這6種“霸王條款”可直接撥打12315舉報。

解讀

6大“霸王條款”不能再說

“禁止自帶酒水”

點評:消費者在餐飲企業(yè)消費,有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餐飲企業(yè)酒水的權利,經營者利用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只能購買店內高于市場價數倍的酒水,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明顯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

“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點評:消費者到餐館就餐,餐館應當免費為其提供餐具,這是經營者必要的義務之一。同時,《食品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向消費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是餐飲過程中的配套服務項目,是消費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時也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餐飲企業(yè)理應承擔該項費用。此條款將對餐具進行消毒產生的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是在變相降低法定的服務標準,變相向消費者轉嫁附隨義務,加重消費者不應承擔的責任。

市工商局合同處人士表示,餐廳可以有收費的消毒餐具,但也必須有消毒好的免費餐具,并且告知消費者,然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使用哪種餐具。

“包間最低消費××元”

點評:《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這意味著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消費數量、消費金額的權利。餐飲企業(yè)設置“最低消費”客觀上強制消費者接受不需要的商品(菜品),強制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價格,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本來吃一桌菜只需500元,可最低消費1000元,就非讓消費者點1000元的菜,屬于強制消費。同時,這也是一種浪費。

“減少訂席數,須提前15天告知,否則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點評:消費者如未能提前15天告知經營者減少訂席數,經營者可追究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要求消費者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是經營者要全額收費就明顯超過了合理的范圍,過分高于其損失,明顯超過了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

點評:《消法》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自進入餐館時,即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餐飲服務合同關系,經營者除為消費者提供食品的主要合同義務之外,還應當承擔附隨的義務,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服務場所和設施,對可能危及消費者財產安全的風險應予以積極防范和警示。因經營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經營者不得免除自身的責任。

“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wèi)生投訴權利”

點評:《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當消費者與餐廳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之后,消費者即依法享有了對餐廳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對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經營行為依法享有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的權利,餐廳對于消費者的投訴權不能預設條件。

此項條款中,餐廳對不接受其建議的消費者排除了食品衛(wèi)生投訴權,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

探訪

多數服務員

不主動說“餐具收費”

走進一些餐館,消費者第一眼看到的不是“歡迎光臨”,而是“本店謝絕自帶酒水”的提示牌;桌上已經擺好了消毒餐具,包裝上注明收費價格,但服務員卻不會主動提示;進包間消費也被告知有“最低消費”……記者走訪發(fā)現,在許多餐飲場所,消毒餐具收費、最低消費、謝絕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比比皆是。

昨晚,記者在海淀區(qū)中關村、北京西站附近一些餐館看到,一進門,幾乎每家店都放好了消毒餐具,但沒有一家服務員主動告知餐具收費。當記者詢問還有沒有其他餐具時,服務人員要么表示沒有,要么拿來的是一次性筷子,有的筷子一掰就折。在北四環(huán)一家泰餐廳,記者表示想進包間就餐,服務人員明確說,包間最低消費1000元,“因為包間較少,比較搶手,您如果嫌貴,可以選擇大廳消費”。

據了解,餐飲行業(yè)所謂“餐具費”、“開瓶費”、“服務費”往往是在結賬時才告知消費者,因此時常發(fā)生糾紛。

經營者

禁止自帶酒水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

北京市飲食行業(yè)協(xié)會有關人士曾表示,餐飲企業(yè)是專門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的經營單位,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是不是也允許顧客自帶飯菜?另外,部分餐飲業(yè)經營者認為,謝絕自帶酒水是為消費者飲食安全考慮,“如果顧客自帶酒水、食品,一旦出了問題誰也說不清楚。”

但是這一理由似乎站不住腳。市消協(xié)相關人士表示,為了飲食事故責任的明確界定才限制顧客自帶酒水,這其實是餐飲方的一個借口。因為普通消費者出于對自己健康的珍惜,主觀上不會故意飲用被認為不安全的飲品,沒有制造飲食事故的動因;另外,酒店的飯菜基本是批量供應,而且同一時間段的就餐顧客不止一位。一旦發(fā)生事故,真要查找原因以確定責任并不是很困難的事。

有消費者說:“餐館、飯店為了安全而禁止自帶酒水,但如果我自帶的酒水有問題,收取開瓶費后,安全就沒問題了嗎?還不是為了錢。”

“大多數餐飲業(yè)經營者都不喜歡顧客自帶酒水”,一家酒樓經理的話說出了最直接的原因:現在餐飲業(yè)競爭越來越激烈,菜品的利潤很低,而酒水價位因為比超市價格高出很多,商家設置“最低消費”,或者禁止自帶酒水等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增加利潤。

執(zhí)法者

這次要“動真格了”

記者對話市工商局合同處處長廉建設

問:餐飲業(yè)“霸王條款”存在多年且屢禁不止,這次為何又重提?

工商部門對餐飲、洗浴、商超等行業(yè)存在的“霸王條款”一直很關注,這次是在餐飲行業(yè)首次確定。由于取消這些霸王條款觸動了企業(yè)的利益,一下子很難改掉,徹底取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今年4月起,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餐飲行業(yè)合同格式條款的整治。工商部門對主要餐飲企業(yè)進行走訪,收集了菜譜、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種形式的條款,發(fā)現餐飲行業(yè)普遍在開瓶費、包間費、服務費、餐具費等方面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經過相關專家論證,最終確認“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費”等6種合同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

這次出拳整治可以說要“動真格了”,我們希望經營者能明白,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雖然擁有對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定價權,但在獲取利潤同時,也應當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不能忽視和違背公平交易、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市場規(guī)則。這就需要企業(yè)轉變經營理念,回歸到服務大眾的本質上來。

問:餐飲企業(yè)逾期不改會怎樣處罰?

這些霸王條款均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工商部門要求各餐飲企業(yè)在1個月內開展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將依據《辦法》進行處罰,最高罰款3萬元。同時建議消費者在餐飲消費時如發(fā)現存在霸王條款,可撥打12315熱線進行舉報。

記者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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