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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與中國歷史

宋明性理學的興起和發(fā)展,確實在相當程度上恢復了儒學作為倫理道德、身心修養(yǎng)層面的社會功能,從而與作為政治制度層面的儒學相呼應配合,進一步強化了儒學在社會政教兩方面的功能。宋明以后,儒學這種兩個層面兩種社會功能的一致化,使得許多本來屬于倫理修養(yǎng)層面的問題與政治制度層面的問題糾纏在一起而分割不清。而且由于倫理修養(yǎng)層面是直接為政治制度層面服務的,常常使得本來建立在自覺原則上的規(guī)范,變而為強制人們接受的律條。而這種以“天理”、“良心”來規(guī)范的律條,有時比之明文規(guī)定的律條更為嚴厲。清代著名思想家戴震曾尖銳批評封建統(tǒng)治者利用性理學之“天理”、“良心”來置人于死地,它比之用明文規(guī)定的“法”來殺人更為利害,且無處可以申辯[7]。所以說:“人死于法,猶有憐之者;死于理,其誰憐之?!保ā睹献幼至x疏證》卷上)這是對性理學所引生出的社會流弊的深刻反映。

近代以來,特別是“五四”運動以來,人們對儒學進行了激烈的批判,斥其為“吃人的禮教”,高喊要“打倒孔家店”等等。這在當時反封建制度的革命情勢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也應當看到,這種對儒學簡單的全盤的否定,也是不科學的。這里顯然沒有分清先秦原始儒學、兩漢政治制度化和宗教化儒學與宋明性理學儒學這些不同歷史發(fā)展階段的儒學之間的質(zhì)的區(qū)別。同時,顯然也沒有分清自漢以來,尤其是自宋明以來儒學所發(fā)展出來的兩個不同層面及其不同的社會功能。而這正是我們探求儒學未來發(fā)展所必需和首先要搞清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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